{"error":false,"id":["03101:03101:1973-08-22-制定:22"],"data":{"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73-08-22-制定","順序":22,"條號":"第十九條","內容":"農業主管機關應獎勵家庭農場，以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合作農場或其他經營方式，從事農業生產，擴大經營規模。","法條編號":"03101:03101:1973-08-22-制定:22","立法理由":"現時家庭農場面積，平均約一公頃，經營上頗不經濟，亟須設法予以擴大經營規模。\n　　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之方法有二：一為不變更家庭農場用地所有權之情形下，擴大其經面積，另一為輔導家庭農場購置農業用地，以增加其農地所有權之面積，以政府現時財力觀之，以擴大經營面積，較易辦到，故採取獎勵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合作農場或其他經營方式為之，以節省勞費，擴大農場經營規模。","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