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1:03101:1973-08-22-制定:25"],"data":{"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73-08-22-制定","順序":25,"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為擴大農場經營規模，防止農地細分，現有之每宗耕地不得分割及移轉為共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得為共有；部分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變更部分得為分割。","法條編號":"03101:03101:1973-08-22-制定:25","立法理由":"鑒於現時家庭農場土地面積已甚零碎，故規定每宗耕地不得分割共有之。農地由於地主各人之意見不同，管理困難，故規定每宗耕地不得移轉為共有。","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