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1:03101:1973-08-22-制定:27"],"data":{"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73-08-22-制定","順序":27,"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家庭農場為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及便利共同經營，在同一農產專業區內交換農業用地時，經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證明者，依契稅條例規定免徵契稅。","法條編號":"03101:03101:1973-08-22-制定:27","立法理由":"設立農業專業區，為當前改進農業生產結構最有效方法之一，故規定在專業區內，農民交換農業用地免徵契稅，以示獎勵。","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