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1:03101:1973-08-22-制定:30"],"data":{"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73-08-22-制定","順序":30,"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農民團體經農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得在生產地區及消費地區，設立各類農產批發市場，國內生產農產品在設有農產批發市場之地區，其第一次批發交易，應集中於市場為之。各類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批發市場代農民或農民團體出具銷貨憑證，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n　　由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者，視同批發市場第一次交易。","法條編號":"03101:03101:1973-08-22-制定:30","立法理由":"由農民團體建立市場，便利農民產品之共同運銷，以減少中間剝削，為改進農產運銷之主要措施，特規定獎民團體得設置批發市場。同時規定當地政府在消費地區之批發市場，得與農民團體共同辦理。當地政府負有管制物價之責故也。規定國內生產之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集中於市場為之，乃為維持農產品交易之秩序，以調節供需穩定物價。市場乃站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為雙方服務，完成交易業務，故規定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