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1:03101:1973-08-22-制定:38"],"data":{"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73-08-22-制定","順序":38,"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為安定農民收入，促進農業資源之充分利用，應舉辦農業保險。\n　　在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得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分區、分類、分期試辦農業保險，由區內經營同類業務之全體農民參加，並得委託農民團體辦理。\n　　農民團體辦理之農業保險，政府應予獎勵或協助。","法條編號":"03101:03101:1973-08-22-制定:38","立法理由":"農業受自然環境因素之影響殊大，其收成之豐歉甚難把握。為安定農民收入，農業保險實有普遍舉辦之必要。但由於風災、水災及森林火災等時有發生，風危過大，一般保險機構，對農業保險多無興趣辦理，除遭受天然災害較小之毛豬、乳牛、肉牛等已辦理家畜保險外，農作物及森林等保險，迄今尚未能舉辦，故本條例對農業保險僅作彈性之規定，期於今後數年內，能有數種農作物辦理保險，並取得法律上之依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