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1:03101:1980-01-18-修正:12"],"data":{"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12,"條號":"第十條","內容":"公私有農業用地，均須依照土地可利用限度使用，並依其需要，實施水土保持處理及維護。超限度使用或怠於水土保持處理者，得強制使用人變更或實施之。","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12","立法理由":"鑒於現時河流與水庫，年見淤塞，一遇豪雨，即成水災，特規定公私有農業用地，均須依土地可利用限度使用，並依其需要實施水土保持處理及維護，以期達到合理而有效利用農地資源。","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