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1:03101:1980-01-18-修正:39"],"data":{"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39,"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政府應設立農業金融統籌決策機構，籌集農業長期資金，研訂農業金融體制及改進農業貸款有關事項。","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39","立法理由":"農業金融統籌決策機構，因有「常設」之必要，故應以法律規定之。以全盤規劃農村金融事宜。該統籌決策機構，有金融與農業兩方面人員參加，相互溝通意見，過去因不暸解實情所發生之偏差，今後可望不復存在。多數農民缺乏生產之營運資金，向金融機構貸款，非有足夠之抵押品不易借到，私人間之高利貸又不勝其負擔，是以農村金融之流通與運用問題，非有此統籌決策機構主持其事，不易獲得解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