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1:03101:1983-07-15-全文修正:20"],"data":{"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3-07-15-全文修正","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內容":"前條經核准由農民團體或農民開發之土地，得輔助農民以合作方式為之。\n　　農民、合作農場、農民團體或農業企業機構開發之土地，開發完竣後，無償使用。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其由農業企業機構投資開發者，自產品開始銷售之日起，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五年；其由農民、合作農場或農民團體開發者，自開發完竣有收益之日起，免徵田賦八年。","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3-07-15-全文修正:2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