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1:03101:2000-01-04-全文修正:22"],"data":{"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2000-01-04-全文修正","順序":22,"條號":"第二十條","內容":"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耕地租賃契約，應依本條例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n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或已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訂定租約者，除出租人及承租人另有約定者外，其權利義務關係、租約之續約、修正及終止，悉依該法律之規定。\n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所訂立之委託經營書面契約，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在契約存續期間，其權利義務關係，依其約定；未約定之部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法條編號":"03101:03101:2000-01-04-全文修正:2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內容酌作修正。\n　　二、修正條文第一項明定本條例為規範耕地租賃之特別法，凡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租賃契約，均適用本條例之規定，而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事項，則依土地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n　　三、修正條文第二項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或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訂定租約者，其權利義務關係、租約之續約、修正及終止，悉依該法律之規定。即原已訂有租約之業佃雙方原有之權益不因本條例之新規定而受影響。\n　　四、為使依現行耕地委託經營相關規定所訂之書面委託經營契約，在契約存續期間，於本條修正施行後得以接續，爰增列第三項之過渡條款。\n　　五、原條文第二項之立法原旨移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n　　六、原條文第三項配合放寬農地農有之政策方向，應予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