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1:03101:2000-01-04-全文修正:29"],"data":{"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2000-01-04-全文修正","順序":29,"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農民從事共同經營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者，得組織共同經營班經營之；其經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案者，並得由主管機關予以輔導。","法條編號":"03101:03101:2000-01-04-全文修正:29","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及促進農業經營企業化，爰規定從事共同經營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者，得組織共同經營班（產銷班）經營之。又經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案者，並規定得由主管機關予以必要之輔導，以利其組織之健全發展。","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