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1:03101:2000-01-04-全文修正:38"],"data":{"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2000-01-04-全文修正","順序":38,"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前條許可承受耕地後，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閒置不用。","法條編號":"03101:03101:2000-01-04-全文修正:38","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本條明定依第三十一條許可承受耕地時，所提之經營利用計畫，應具有前瞻性、可行性，故於核准承受耕地後，自應依計畫辦理，非經核准，不宜任意改變計畫或閒置不用，以維政府特許承受耕地之宗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