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1:03101:2000-01-04-全文修正:76"],"data":{"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2000-01-04-全文修正","順序":76,"條號":"第六十九條","內容":"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處理。\n　　主管機關應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對違規使用之農地，加強稽查，並通知前項之主管機關依法處罰。\n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對該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之負責人，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3101:03101:2000-01-04-全文修正:76","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第一項明定重要農業生產用地、保育用地及次要農業生產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處理，以有效達成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之政策目標。\n　　三、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將其承受之耕地擅自變更使用者，有違特許該等法人承受耕地之目的及落實農地農用原則，爰於第三項明定除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論處外，對該農企業法人之負責人，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