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1:03101:2002-01-08-修正:33"],"data":{"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2002-01-08-修正","順序":33,"條號":"第三十條","內容":"主管機關應獎勵輔導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並籌撥資金，協助貸款或補助。\n　　前項擴大經營規模，得以共同經營、耕地租賃、委託代耕或其他經營方式為之。","法條編號":"03101:03101:2002-01-08-修正:33","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n　　二、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分列為第一項及第二項，以明輔導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之重點及方式。配合第三條用辭定義增修及刪除，將原條文之「委託經營」修正為「耕地租賃」;刪除「合作農場經營」，並增列「委託代耕」。\n　　三、原條文第二項已納入相關農業發展方案或計畫執行，無須另訂辦法，爰予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2000-01-0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