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1:03101:2003-01-13-修正:12"],"data":{"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2003-01-13-修正","順序":12,"條號":"第九條","內容":"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農業發展需要，應配合國土計畫之總體發展原則，擬定農業用地需求總量及可變更農地數量，並定期檢討。","法條編號":"03101:03101:2003-01-13-修正:12","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依土地使用管制原則，經編定為農業用地後，即應配合作農業生產或相關設施使用，因此農業用地之劃定，宜參酌農業發展政策需要，並配合國土綜合發展計畫之國土規劃原則，訂定因應農業部門計畫發展所需之農地總量，另有鑒於經濟發展所需，各項目的事業所需用地，主要以農業用地變更為主，因此，依據總量管制精神，在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維謢糧食安全、國土保安、生態保育及農業持續發展需要等原則下，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分期可變更使用之農業用地數量，並定期檢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2000-01-0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