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1:03101:2003-01-13-修正:37"],"data":{"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2003-01-13-修正","順序":37,"條號":"第三十條","內容":"主管機關應獎勵輔導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並籌撥資金，協助貸款或補助。\n　　前項擴大經營規模，得以組織農業產銷班、租賃耕地、委託代耕或其他經營方式為之。","法條編號":"03101:03101:2003-01-13-修正:37","立法理由":"一、配合原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共同經營」之定義，已修正為「農業產銷班」，爰修正相關文字為「組織農業產銷班」。\n　　二、配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耕地租賃」之定義，已修正為「農業用地租賃」，本條文之「耕地租賃」亦應修正，惟獎勵擴大經營規模之對象係針對耕地，故將「耕地租賃」修正為「租賃耕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