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1:03101:2003-01-13-修正:6"],"data":{"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2003-01-13-修正","順序":6,"條號":"第五條","內容":"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業經營管理資訊化，辦理農業資源及產銷統計、分析，應充實資訊設施及人力，並輔導農民及農民團體建立農業資訊應用環境，強化農業資訊蒐集機制。\n　　鄉（鎮、市、區）公所應指定專人辦理農業資源及產銷資料之調查、統計，層報該管主管機關分析處理。","法條編號":"03101:03101:2003-01-13-修正:6","立法理由":"資訊科技進步快速，改變產業經營方式及型態。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ＷＴＯ）後，農業經營管理應加強利用資訊與網際網路科技提升競爭力，而農業資訊推動有賴各級政府協力執行，故將條文第二項修正移列為第一項，課以各級農政單位輔導農民及農民團體應用資訊科技之責，以落實建立農業資訊應用體系，強化農業資訊蒐集功能，又修正後之條文內容已可涵蓋現行條文之「以上資訊並應上網」，故刪除該文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