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1:03101:2003-01-13-修正:82"],"data":{"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2003-01-13-修正","順序":82,"條號":"第六十九條","內容":"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n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對該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之負責人，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3101:03101:2003-01-13-修正:82","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二項之規定，與第三十二條之稽查規定，有所重複，另所稱之通知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主管機關依法處罰部分，因該項之執行主體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而依據區域計畫法與都市計畫法之執行，亦均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體，兩者之執行，應屬機關內部之協調作業，復參照非都市土地之管制法令等，均已對土地違規之稽查與處罰方式有所規定，爰配合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修正，刪除本條第二項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