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1:03101:2007-01-05-修正:65"],"data":{"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2007-01-05-修正","順序":65,"條號":"第五十六條","內容":"中央政府應設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策劃審議農業金融政策及農業金融體系；其設置辦法，由行政院定之。\n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前項政策，訂定農貸計畫，籌措分配農貸資金，並建立融資輔導制度。","法條編號":"03101:03101:2007-01-05-修正:65","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n　　二、在當前金融自由化政策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宜就政策性、原則性事項予以策劃、審議，至於農貸計畫、農貸利率等實務細節，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辦理。原條文所定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策劃審議事項中之「農貸計畫」、「農貸利率」及「農貸資金籌措分配」等項，目前係由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專責辦理。由於農業金融策劃委員由中央銀行總裁兼任召集人，所置委員則指定為相關部會副首長、省級一級主管及對農業金融業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委員會位階應為政策性層次，而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則由本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委員由相關部會有關業務主管人員兼任，委員會屬性偏向專業性及功能性。為期各就專司，分層負責，以提高整體行政效率，爰予修正，將原策劃審議事項中，屬政策性之「農業金融政策」及 「農業金融體系」兩項留歸中央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策劃審議，至於「農貸計畫」、「農貸利率」及「農貸資金籌措分配」等項，則劃歸中央主管機關所屬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策劃審議、列為第一項。\n　　三、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所定政策辦理事項。又個別農民取得所需生產資金尚有若干技術性困難，如保證條件及作業範圍融資輔導等，均有待協助輔導，爰併予規定，列為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2000-01-0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