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1:03101:2010-11-12-修正:61"],"data":{"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2010-11-12-修正","順序":61,"條號":"第五十二條","內容":"貿易主管機關對於限制進口之農產品於核准進口之前，應徵得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n　　財政主管機關應於實施農產品關稅配額前，就配額之種類、數量、分配方式及分配期間，先行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後公告之。\n　　農產品或其加工品因進口對國內農業有損害之虞或損害時，中央主管機關應與中央有關機關會商對策，並應設置救助基金新臺幣一千億元，對有損害之虞或損害者，採取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或予以補助、救濟；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及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n　　前項基金之來源，除由政府分三年編列預算補足，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外，並得包括出售政府核准限制進口及關稅配額輸入農產品或其加工品之盈餘或出售其進口權利之所得。","法條編號":"03101:03101:2010-11-12-修正:61","立法理由":"一、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除稻米採限量進口外，花生、大蒜等二十二種農產品採關稅配額方式開放進口，因關稅配額係屬財政機關主管之範疇，為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趨勢，兼顧保護生產較具敏感性農產品之農民權益，農產品核定關稅配額之數量及核配方式，將影響自由化過程之農產品進口秩序及國內價格之穩定，並明確界定主管機關，爰增定第二項。\n　　二、又為使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金額明文化，爰修正名定為新台幣一千億，並規定政府應於三年內編足經費，以加速因應加入世貿組織後之衝擊。\n　　三、第四項第二句「除由政府分三年編列預算補足外」等字，修正為「除由政府分三年編列預算補足，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外」。","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2003-01-1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