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1:03101:2016-11-11-修正:63"],"data":{"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2016-11-11-修正","順序":63,"條號":"第五十三條","內容":"為維護進口農產品之產銷秩序及公平貿易，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財政及貿易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採取關稅配額、特別防衛及其他措施；必要時，得指定單位進口。\n　　農產品貿易之出口國對特定農產品指定單位辦理輸銷我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商貿易主管機關指定或成立相對單位辦理該國是項農產品之輸入。","法條編號":"03101:03101:2016-11-11-修正:63","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我國加入國際貿易組織（以下稱WTO）內產業調整需要及穩定進口秩序，特依WTO農業協定規範，於第一項增列採關稅配額及特別防範措施之法源。由於進口配額及關稅配額之分配相當複雜，為配合國內產集調整，實務上，進口配額或關稅配額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協商貿易及財政主管機關指定由農業相關之團體、機構進口，此為無償配額;亦可公開標售進口權利金分配配額，為有償配額，由得標者自行進口。進口時，並得指定單位為之。\n　　三、基於公平貿易原則及維護進口農產品之運銷秩序，凡出口國對銷售我國之某一農產品採行單一窗口措施時，恐有壟斷國內市場，影響產銷秩序，我方亦宜指定或成立對應之單一窗口，以為因應，爰訂於第二項。","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3101:2000-01-0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