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1:03101:2016-11-11-修正:87"],"data":{"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2016-11-11-修正","順序":87,"條號":"第七十二條","內容":"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違反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將耕地閒置不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按次分別處罰。","法條編號":"03101:03101:2016-11-11-修正:8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落實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於依本條例許可取得耕地後之管理，對於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將耕地閒置不用者，明定處以罰鍰。","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3101:2000-01-0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