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2:03102:1976-04-20-制定:11"],"data":{"法律編號":"03102","法律編號:str":"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版本編號":"03102:1976-04-20-制定","順序":11,"條號":"第十一條","內容":"志願從事農業具有經營計畫之青年，得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開發或承受公有山坡地。","法條編號":"03102:03102:1976-04-20-制定:11","立法理由":"依據現行法律非農民不能取得土地從事於農業，為使有志於農業且有經營計畫之青年，從事於實際工作，學以致用並展其所長，可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開發或承受公有山坡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