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2:03102:1976-04-20-制定:14"],"data":{"法律編號":"03102","法律編號:str":"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版本編號":"03102:1976-04-20-制定","順序":14,"條號":"第十四條","內容":"承領之山坡地，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其不能使用部分，經承領人層報省（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自申報日起，減免地價。","法條編號":"03102:03102:1976-04-20-制定:14","立法理由":"對於因不可抗力致承領山坡地不能使用者，為期公平兼顧承領人利益，明定減免地價。","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