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2:03102:1976-04-20-制定:2"],"data":{"法律編號":"03102","法律編號:str":"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版本編號":"03102:1976-04-20-制定","順序":2,"條號":"第二條","內容":"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有關山坡地之地政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辦理；有關貸款、國有山坡地之委託管理及處理等，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辦理。","法條編號":"03102:03102:1976-04-20-制定:2","立法理由":"明定山坡地保育利用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其牽涉有關機關職掌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辦理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