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2:03102:1976-04-20-制定:28"],"data":{"法律編號":"03102","法律編號:str":"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版本編號":"03102:1976-04-20-制定","順序":28,"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省（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山坡地之開發及保育、利用，得設立山坡地開發基金，其資金來源如左：\n　　一、政府指撥之專款。\n　　二、國、省（市）有森林用地解除後之林木砍伐收入。\n　　三、國、省（市）有森林用地、原野地委託地方政府代為管理部分之租金、放領之地價，扣除支付管理費及放租應繳田賦後之餘款。\n　　四、其他收入。\n　　前項基金之設立，依預算法之規定；其保管、運用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法條編號":"03102:03102:1976-04-20-制定:28","立法理由":"一、開發山坡地所需資金甚鉅，尤宜設立基金循環運用，其基金來源明定由有關山坡地之收入撥充之。\n　　二、基金之設立，應依預算法之規定，爰予明文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