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2:03102:1976-04-20-制定:32"],"data":{"法律編號":"03102","法律編號:str":"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版本編號":"03102:1976-04-20-制定","順序":32,"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n　　一、繼續占用，依第十二條規定，不得續租之土地者。\n　　二、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n　　三、有第十八條所定情事者。\n　　四、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在限期內改正使用而不改正者。\n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者。","法條編號":"03102:03102:1976-04-20-制定:32","立法理由":"為有效推行山坡地保育利用工作，違反本條例情節較輕者，明定科以罰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