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2:03102:1976-04-20-制定:7"],"data":{"法律編號":"03102","法律編號:str":"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版本編號":"03102:1976-04-20-制定","順序":7,"條號":"第七條","內容":"依前條劃定之使用區及編定之使用地，省（市）主管機關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洽請地政主管機關變更之；遇有特殊需要，並得隨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洽請內政部核准變更之。","法條編號":"03102:03102:1976-04-20-制定:7","立法理由":"一、為配合社會經濟變遷或特殊需要，明定得予變更。\n　　二、區域計畫法定為五年通盤檢討一次本條配合修正。\n　　三、檢討及變更工作，均屬地政機關主管業務故規定由主管機關洽請地政主管機關變更之，遇有特殊需要時之變更亦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