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2:03102:1985-12-24-全文修正:34"],"data":{"法律編號":"03102","法律編號:str":"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版本編號":"03102:1985-12-24-全文修正","順序":34,"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水庫或道路管理機關，應編列經費，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其屬私有水庫或道路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實施維護工作。","法條編號":"03102:03102:1985-12-24-全文修正:34","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興建山坡地道路，應由該管機關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並編列預算」部分已納入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內，爰予刪除。\n　　二、水庫或道路管理機關應編列經貿實施水土保持，並增訂私闢道路（指一般農路）或水庫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實施維護。","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