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2:03102:1985-12-24-全文修正:4"],"data":{"法律編號":"03102","法律編號:str":"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版本編號":"03102:1985-12-24-全文修正","順序":4,"條號":"第三條","內容":"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省（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n　　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n　　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法條編號":"03102:03102:1985-12-24-全文修正:4","立法理由":"一、文字修正。\n　　二、將「就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修正為「就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n　　三、將「公布」修正為「公告」，以符合現行公告之程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