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2:03102:1985-12-24-全文修正:7"],"data":{"法律編號":"03102","法律編號:str":"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版本編號":"03102:1985-12-24-全文修正","順序":7,"條號":"第六條","內容":"山坡地應按土地自然形勢、可利用限度及其他有關因素，依照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分別劃定各種使用區或編定各種使用地。\n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使用區，其發展計畫與水土保持計畫由省（市）主管機關視需要分期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n　　都市計畫內山坡地，應依都市計畫核定程序，分區擬定發展計畫與水土保持計畫，公告實施。","法條編號":"03102:03102:1985-12-24-全文修正:7","立法理由":"一、為涵蓋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增列「或都市計畫法」等字，以求周延。且都市計畫僅有使用區之劃定，而無使用地之編定，爰修正為「或」編定各種使用地，以資配合。\n　　二、按原條文第二項以使用地擬定發展計畫過於零碎，不易實施，修正提升以「使用區」擬定發展計畫較為具體。爰明定使用區經劃定後，其發展計畫與水土保持計畫由省（市）主管機關擬定，而都市計畫內由山坡地，則應依都市計畫核定程序分區擬定發展計畫與水土保持計畫。","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