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2:03102:1997-12-19-修正:13"],"data":{"法律編號":"03102","法律編號:str":"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版本編號":"03102:1997-12-19-修正","順序":13,"條號":"第十二條","內容":"山坡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及期限，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n　　主管機關對前項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應隨時稽查。","法條編號":"03102:03102:1997-12-19-修正:13","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十條之文字修正，於修正條文第一項明定水土保持義務人為「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n　　二、第二項「省（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