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2:03102:2002-05-21-修正:12"],"data":{"法律編號":"03102","法律編號:str":"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版本編號":"03102:2002-05-21-修正","順序":12,"條號":"第十一條","內容":"山坡地有加強保育、利用之必要者，其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應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方式實施之。","法條編號":"03102:03102:2002-05-21-修正:12","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將省主管機關指定之職權規定，予以刪除，並修正改由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2:2000-04-2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