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2:03102:2002-05-21-修正:17"],"data":{"法律編號":"03102","法律編號:str":"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版本編號":"03102:2002-05-21-修正","順序":17,"條號":"第十五條","內容":"山坡地之開發、利用，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限制，並得緊急處理；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n　　前項所造成之災害或危害，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條編號":"03102:03102:2002-05-21-修正:17","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十條之修正，將緊急處理所需費用，「視實際情況，以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為原則」修正為「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n　　二、增列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2:1997-12-1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