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2:03102:2002-05-21-修正:32"],"data":{"法律編號":"03102","法律編號:str":"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版本編號":"03102:2002-05-21-修正","順序":32,"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山坡地開發及保育、利用，得設立山坡地開發基金；其資金來源如左：\n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　　二、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解除後之林木砍伐收入。\n　　三、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原野地委託地方政府代為管理部分之租金、放領之地價，扣除支付管理費及放租應繳田賦後之餘款。\n　　四、其他收入。\n　　前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法條編號":"03102:03102:2002-05-21-修正:32","立法理由":"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將第一項序言省主管機關設立山坡地開發基金之職權規定，予以刪除，並修正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第二款、第三款刪除「省有」。\n　　二、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用語，配合其他法律體例酌作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2:2000-04-2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