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2:03102:2006-05-23-修正:47"],"data":{"法律編號":"03102","法律編號:str":"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版本編號":"03102:2006-05-23-修正","順序":47,"條號":"第三十七條","內容":"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法條編號":"03102:03102:2006-05-23-修正:47","立法理由":"「山胞」名稱早已於八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憲中正名為原住民，本條文內容仍使用之，明顯違憲，爰予以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