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2:03102:2016-11-15-修正:3"],"data":{"法律編號":"03102","法律編號:str":"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版本編號":"03102:2016-11-15-修正","順序":3,"條號":"第二條","內容":"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　　有關山坡地之地政及營建業務，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有關國有山坡地之委託管理及經營，由財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法條編號":"03102:03102:2016-11-15-修正:3","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刪除第一項所定「省主管機關」。","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2:2000-04-2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