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6:03116:1994-05-12-制定:24"],"data":{"法律編號":"03116","法律編號:str":"水土保持法","版本編號":"03116:1994-05-12-制定","順序":24,"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前條保護帶內之土地，未經徵收或收回者，管理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收益，或指定其經營及保護之方法。\n　　前項保護帶屬森林者，應編為保安林，依森林法有關規定辦理。\n　　第一項之私有土地所有人或地上物所有人所受之損失得請求補償金。補償金估算，應依公平合理價格為之。\n　　第三項補償金之請求與發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法條編號":"03116:03116:1994-05-12-制定:24","立法理由":"一、對於保護帶內之土地，未經徵收或收回者，明定管理機關得為若干限制，以確保其功能。\n　　二、參照森林法第三十一條，明定保護帶內之私有土地所有人或地上物所有人得就權益損失部分請求補償。","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