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6:03116:1994-05-12-制定:35"],"data":{"法律編號":"03116","法律編號:str":"水土保持法","版本編號":"03116:1994-05-12-制定","順序":35,"條號":"第三十條","內容":"為發展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政府應按年編列預算，辦理下列工作：\n　　一、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所需資金之融通。\n　　二、實施緊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經費。\n　　三、辦理水土保持調查、研究及技術改進所需之補助。\n　　四、促進水土保持國際交流與合作之經費。\n　　五、其他有關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事項。","法條編號":"03116:03116:1994-05-12-制定:35","立法理由":"發展水土保持業務所需資金甚鉅，宜設立基金循環運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