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6:03116:1994-09-30-修正:7"],"data":{"法律編號":"03116","法律編號:str":"水土保持法","版本編號":"03116:1994-09-30-修正","順序":7,"條號":"第六條","內容":"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工程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但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機構或法人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者為之。","法條編號":"03116:03116:1994-09-30-修正:7","立法理由":"水土保持關係整個國家經濟、農業發展及社會安全至鉅，且農林、水利建設、道路交通、社區、工業、開礦、電源保護等，均需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配合，爰參照建築法第十三條，明定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一定規模以上者，應由專業技師或工程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但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之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得由該機關、機構或法人內具相當類別技師資格者為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16:1994-05-1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