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6:03116:2003-12-04-修正:31"],"data":{"法律編號":"03116","法律編號:str":"水土保持法","版本編號":"03116:2003-12-04-修正","順序":31,"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為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需用公有土地時，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土地權屬私有者，主管機關得依法徵收之。遇因緊急處理需徵收土地時，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先行使用土地。","法條編號":"03116:03116:2003-12-04-修正:31","立法理由":"明定為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需用公私有土地之撥用、徵收及參照土地稅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遇因緊急處理需徵收土地時，主管機關得採行之方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16:1994-05-1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