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6:03116:2003-12-04-修正:6"],"data":{"法律編號":"03116","法律編號:str":"水土保持法","版本編號":"03116:2003-12-04-修正","順序":6,"條號":"第五條","內容":"對於興建水庫、開發社區或其他重大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之。","法條編號":"03116:03116:2003-12-04-修正:6","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主管機關指定監督管理機關之職權規定，予以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16:2000-04-2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