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6:03116:2016-11-15-修正:22"],"data":{"法律編號":"03116","法律編號:str":"水土保持法","版本編號":"03116:2016-11-15-修正","順序":22,"條號":"第十七條","內容":"特定水土保持區在縣（市）或跨越二直轄市與縣（市）以上行政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之；在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n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3116:03116:2016-11-15-修正:22","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一項省主管機關劃定特定水土保持區之職權規定，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3116:2000-04-2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