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6:03116:2016-11-15-修正:23"],"data":{"法律編號":"03116","法律編號:str":"水土保持法","版本編號":"03116:2016-11-15-修正","順序":23,"條號":"第十八條","內容":"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管理機關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之。\n　　前項長期水土保持計畫，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變更之；遇有特殊需要，並得隨時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法條編號":"03116:03116:2016-11-15-修正:23","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主管機關層轉之職權規定，予以刪除。","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3116:2000-04-2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