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16:03116:2016-11-15-修正:49"],"data":{"法律編號":"03116","法律編號:str":"水土保持法","版本編號":"03116:2016-11-15-修正","順序":49,"條號":"第三十八條之一","內容":"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日本法施行細則生效前，已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核定尚未完工之水土保持計畫，得依原核定計畫繼續施工。但原核定計畫有變更時，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3116:03116:2016-11-15-修正:49","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所規定事項，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將其以法律明定，俾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3116:2003-12-0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