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725:03725:2008-12-30-修正:30"],"data":{"法律編號":"03725","法律編號:str":"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版本編號":"03725:2008-12-30-修正","順序":30,"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規定有申報或記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3725:03725:2008-12-30-修正:30","立法理由":"一、申報不實之罰則。\n　　二、罰金額度參照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額度訂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3725:2002-06-04-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