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318:04318:1995-07-20-制定:15"],"data":{"法律編號":"04318","法律編號:str":"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4318:1995-07-20-制定","順序":15,"條號":"第十一條","內容":"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無左列情事之一者，有選舉權：\n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n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n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戒嚴時期依懲治叛亂條例判決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318:04318:1995-07-20-制定:15","立法理由":"本條依照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並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規定選舉權之要件。","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