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318:04318:1995-07-20-制定:17"],"data":{"法律編號":"04318","法律編號:str":"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4318:1995-07-20-制定","順序":17,"條號":"第十三條","內容":"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所在地投票所投票。\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投票所投票。\n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法條編號":"04318:04318:1995-07-20-制定:17","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規定選舉人投票地點。並明定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投票地點在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投票所。","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