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318:04318:1995-07-20-制定:64"],"data":{"法律編號":"04318","法律編號:str":"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4318:1995-07-20-制定","順序":64,"條號":"第五十五條","內容":"選舉投票或開票，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票或開票日期或場所。","法條編號":"04318:04318:1995-07-20-制定:64","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投票或開票，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之處理方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