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4318","法律編號:str":"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一條","內容":"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無下列情事之一者，有選舉權：\n　　一、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n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n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戒嚴時期依懲治叛亂條例判決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15","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n　　二、其餘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