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37"],"data":{"法律編號":"04318","法律編號:str":"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順序":37,"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n　　前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但得票數不足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者，不予發還。","法條編號":"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37","立法理由":"一、為避免因人口增加及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調高，致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保證金金額提高，爰將保證金改為定額方式，並參照第十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之保證金數額規定之。\n　　二、配合第一項規定之保證金改為定額方式，爰刪除第二項。\n　　三、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及標點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